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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档案管理出新规:流动人员档案可由工作地管理机构接收

记者今天(11月17日)从北京市人社局获悉,北京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规定,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和服务流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流动人员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管理;辞职辞退、被开除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档案由原单位转递至本人户籍所在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保管;死亡流动人员的档案由原档案保管机构继续保管,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等档案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各类群体获得“同事同标”的档案管理服务。

《通知》明确,持续推进档案服务事项“全程网办、掌上可办”和高频服务“全城通办、跨省通办”。可通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北京人社”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App等途径,为群众提供查询存档信息、出具人事证明、开具调档函、提供政审材料、办理档案接收、申请档案转出、档案材料归档、人才集体户口管理等“不见面”服务。

《通知》规定,针对档案流转中出现的一人多份档案、长期滞留个人手中的自持档案、历史遗留的问题档案等疑难复杂情况,各部门及时按程序对档案中相关事项进行联合审查认定,保障群众利益。

《通知》明确,建立健全档案材料收集机制,引导鼓励企业和个人主动将真实反映遵守规章制度、从事重要工作和取得成效、个人诚实守信等方面的材料归入档案,以提升档案内容建设,促进劳动者就业和职业发展,推动社会信用建设。

同时,探索建立以政务数据为支撑的流动人员人事数字档案,大力推进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新技术、新媒介在档案管理服务中的应用,推广电子劳动合同、电子职业资格证书等信息数据归入人事数字档案,为档案管理服务注入新内容、新活力。

(总台记者 张伟泽 孙梦竹)

【责任编辑:张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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